財團法人桃園市僑蓮文化藝術基金會

獎助學金

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

活動時間:
發佈時間: 2015-12-23

一 、宗    旨:
為響應政府對弱勢族群的照顧,以關懷弱勢族群為主的本基金會,特別針對本市低收入戶國中、國小優良學生發放獎學金,希望藉由此項獎學金的發放,實質鼓勵桃園市清寒優良國中、小學學生,能夠更加努力奮發向上,以達到自我肯定與本會獎勵的目的。

二 、說    明:
本會有鑑於過去公益單位發放獎學金,均以高中、大專學生為主,甚少照顧到國中、小學生。為讓低收入家庭孩子也能實質受惠,因此,才針對清寒優良國中、小學生辦理獎學金發放,為力求公平起見,本會將委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,協助進行遴選、審查,所有相關規定均依據本會擬定清寒優良獎學金辦法辦理,本會將每年捐贈50萬元整做為獎學金,而獎學金金額提高為國中生每學年每人4,000元,國小學童每學年每人2,500元,至目前為止,預定本會發放給國中、小學生的獎學金,將是本市最高的公益單位。

三、活動目的:
為鼓勵中低收入戶的優良中、小學生,繼續在學業上精益求精,奮發上進,期許藉此獎學金的發放,讓學業優良的學子們,了解到祇要肯努力上進,必定會有收穫,而認真讀書,用心學習,就是最具體的表現。同時,也讓孩子們建立出無比堅定的信念,與培養出未來服務社會之精神。

四、預期成果:
每年預計幫助152位弱勢家庭優良國中、小學生建立自信心,增強更寬廣的學習領域,讓成績表現耀眼的學子們,在求學成長歷程中,留下深刻與美好的回憶。

五、本會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訂定如下:
第一條: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「本府」)為接受財團法人桃園市僑蓮文化藝術基金會捐贈每年新台幣(下同)50萬元整,特設置僑蓮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(以下簡稱「本辦法」)。
第二條:在本市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民中學、國民小學清寒優良學生,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(助)學金不得申請外,凡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學金:
(一) 95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:
甲  一般學生:1.語言、數學、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平均成績80分以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成績70分以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3.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。
乙  身心障礙學生:1. 語言、數學、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平均成績60分以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。
(二) 95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之學生:
甲  一般學生:學習領域平均成績80分以上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乙  身心障礙學生:學習領域平均成績60分以上。
(註) 日常生活表現需為正向、積極且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之學生。
第三條: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,國小72名(含身心障礙學生10名),每學年每名發獎金2,500元整,國中80名(含身心障礙學生10名),每學年每名4,000元整,但獎學金數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,在既有金額內調整受獎人數。
第四條:上項獎學金之核發,應組織「桃園市僑蓮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審議決定之。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,委員9至11人,主任委員由  市長兼之,捐贈人為當然委員,餘由主任委員另聘之。
第五條: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:
(一) 申請書。
(二) 前學年之成績單。
(三) 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。
(四) 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。
前項第三款清寒證明書,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。
第六條: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,於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前彙送本府指定之學校核辦,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,不予受理。
第七條:申請人超過名額時,由本會根據分數之高低酌情審定之。
第八條: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,由本府一次發給獎金。
第九條:本辦法所需獎學金,由財團法人桃園市僑蓮文化藝術基金會捐贈50萬元支應之。
第十條: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,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。
*填表說明:1. 已否有公費待遇及有無得其他獎學金,應由學校簽章證明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 清寒證明書應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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